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苏州市智能制造产业联盟 (Suzhou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SZIMI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联盟是由市内智能装备制造商、智能制造软件服务企业、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企业、智能制造应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等自愿加盟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政、产、学、研、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促进海内外资源整合,推进整体产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联盟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联盟承担。
第六条 本联盟的住所是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01号 苏州市智能制造融合发展中心二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产、学、研、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与互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对接活动,促成智能制造供需双方沟通、交流、答疑、解难,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需求调研、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技术合作、解决方案等服务。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关键技术相关的标准、技术和项目合作,提高技术应用水平,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和推广。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深度合作,共同推动苏州地区制造业的大力发展,把苏州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二)开展重点行业智能车间(工厂)建设的诊断、咨询和评估活动,提供和实施整体解决方案;
(三)编辑、出版智能制造发展及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资料,推介联盟成员的工作业绩和典型实例,组织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推广活动,促进智能制造技术应用;
(四)积极开展智能制造领域信息的采集、调研、分析,组织信息交流活动,对智能制造建设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展开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
(五)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为苏州吸引更多地技术及管理人才和资金。建立并加强与国内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生院的合作,培养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六)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包括智能制造技术培训和考察、参加展会、经贸洽谈等活动,促进联盟成员拓展视野,扩大市场;
(七)宣传贯彻政府产业政策方针,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愿望和要求,并对有关产业发展的新法规、新政策的制订进行研讨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或准备从事智能制造的研发、制造、服务、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用户、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并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联盟的各项制度;
(二)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
(七)根据联盟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八)按要求缴纳会员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批准或否决关于成员除名的决议;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八)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的任免;
(九)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赞成与反对数量对等,则由理事长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为苏州路之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吴金炳先生。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联盟秘书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由相同领域会员单位组成,并设立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协助秘书处推动专业领域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联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监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联盟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联盟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联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联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联盟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联盟指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联盟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联盟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联盟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